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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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動力車及客貨車之檢車保養及動力車之駕駛、檢查、保養等事項得設下列各段、分段: 一、七堵、臺北、新竹、彰化、嘉義、高雄、花蓮機務段,樹林、宜蘭、臺東機務分段,機務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七堵、臺北、彰化、高雄檢車段,高雄港檢車分段,檢車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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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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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動力車及客貨車之檢車保養及動力車之駕駛、檢查、保養等事項得設下列各段、分段: 一、七堵、臺北、新竹、彰化、嘉義、高雄、花蓮機務段,樹林、宜蘭、臺東機務分段,機務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 二、七堵、臺北、彰化、高雄檢車段,高雄港檢車分段,檢車段得視業務需要於轄區重要地點設分駐所、勞工安全衛生室。
立法理由一、各機、檢段、分段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修正。 三、為執行臺鐵業務改進方案,將新竹機務分段、新竹檢車分段整併改設新竹機務段;嘉義機務分段、嘉義檢車分段整併改設嘉義機務段;另裁撤臺中機務分段。 四、原編制各機務段三、一三七人,各檢車段一、○七三人,計四、二一○人,精簡為四、一六七人,計精簡四十三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各機、檢段、分段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五條規定,配合業務現況修正。 三、為執行臺鐵業務改進方案,將新竹機務分段、新竹檢車分段整併改設新竹機務段;嘉義機務分段、嘉義檢車分段整併改設嘉義機務段;另裁撤臺中機務分段。 四、原編制各機務段三、一三七人,各檢車段一、○七三人,計四、二一○人,精簡為四、一六七人,計精簡四十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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