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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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為辦理材料採購儲運、管制、調撥及工程、勞務採購之招標、決標、訂約等事項,得設北區、中區、南區供應廠,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沿線重要地點設材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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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30518 制定)
本局為辦理材料採購儲運、管制、調撥及工程、勞務採購之招標、決標、訂約等事項,得設北區、中區、南區供應廠,並得視業務需要於沿線重要地點設材料庫。
立法理由一、各供應廠、材料庫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及本局業務現況,業務職掌酌作變更;材料廠名稱改為供應廠。 三、原材料管制中心納編局本部成立科。 四、原編制各材料廠一二七人,改設供應廠置一○六人,計精簡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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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518 制定)
一、各供應廠、材料庫之設置及職掌。 二、參照現行分支機構暫行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配合政府採購法之施行及本局業務現況,業務職掌酌作變更;材料廠名稱改為供應廠。 三、原材料管制中心納編局本部成立科。 四、原編制各材料廠一二七人,改設供應廠置一○六人,計精簡二十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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