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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處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護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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