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交通部台中港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各組、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務組:設港灣、繫船、號誌三課及船舶管理所,並在號誌課下設信號台,分別掌理港灣設施、船舶指泊、工程船舶之調度、維護、信號指揮等事項。 二、航政組。設技術、監理、海事三課,分別掌理船舶檢丈、監理與海事評議等事項。 三、業務組:設企劃、營運、管理三課,分別掌理港埠業務規劃、民間投資營運及旅客貨運業務、管理等事項。 四、工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五、機務組:設船機、供應二課及材料配件庫,分別掌理船舶機電及材料配件供應業務之審查、規劃、考核、通訊、儲存及維護等事項。 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七、環境保護所:設環境規劃課、污染防治課及清潔隊,分別掌理環境保薪優、防治公害及港區清潔之維護等事項。 八、資訊室:設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二課,分別掌理資訊業務之規劃、設計、督導與評估,作業程式、資料檔案之管理、系統硬、軟體之操作與維護等事項。 九、秘書室:設研考、公關二課,分別掌理研究發展、管制、考核、法制、公共關係、機要、編譯等事項。 十、總務室:設文書、事務、採購、出納、地產五課及診療所,分別掌理文書、印信、事務、國內外採購、現金出納、房地產、財務管理、員工及眷屬醫療保健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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