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秘書一人、專員一人、組長六人 (內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三人、所主任一人、課長二五人 (內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一三人、技正二人、副工程司五人、並置高級分析師、診療所主任 (由醫師兼任) ,船舶管理所主任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材料配件庫主任、信號臺臺長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醫師、幫工程司設計師、管理師、分析師、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護士、稽查員、工務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技士、課員、材料管理員、巡察員、辦事員、監工員、技佐、書記、業務工、技術工、船長、輪機長、大副、船副、管輪、正駕駛、正司機、挖泥長、副挖泥長、領班、各類船工 (匠) 等各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職 稱│員 額│備 註│├────────┼────┼────────────────┤│局長 │一 │ │├────────┼────┼────────────────┤│副局長 │一 │ │├────────┼────┼────────────────┤│港務長 │一 │ │├────────┼────┼────────────────┤│總工程司 │一 │ │├────────┼────┼────────────────┤│副總工程司 │一 │ │├────────┼────┼────────────────┤│主任秘書 │一 │ │├────────┼────┼────────────────┤│專門委員 │一 │ │├────────┼────┼────────────────┤│秘書 │一 │ │├────────┼────┼────────────────┤│專員 │一 │ │├────────┼────┼────────────────┤│組長 │三 │工務、機務二組組長均由正工程司兼││ │ (三) │任。勞工安全衛生管理組組長由正工││ │ │程司或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室主任 │三 │秘書室 ││ │ │總務室 ││ │ │資訊室 │├────────┼────┼────────────────┤│所主任 │一 │環境保護所 │├────────┼────┼────────────────┤│課長 │一五 │設計、工事、規劃等三課課長由副工││ │ (一○) │程司以上人員兼任。船機、技術、海││ │ │事、環境規劃、污染防治等五課課長││ │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員兼任。規劃及設計、資料管理及操││ │ │作等二課課長由高員級設計師、管理││ │ │師、分析師以上人員兼任。 │├────────┼────┼────────────────┤│正工程司 │一三 │ │├────────┼────┼────────────────┤│技正 │二 │ │├────────┼────┼────────────────┤│副工程司 │五 │ │├────────┼────┼────────────────┤│高級分析師 │二 │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診療所主任 │ (一) │由醫師兼任。 │├────────┼────┼────────────────┤│船舶管理所主任 │ (一) │由副工程司以上或高員級技士以上人││ │ │員兼任。 │├────────┼────┼────────────────┤│材料配件庫主任 │一 │ │├────────┼────┼────────────────┤│信號臺臺長 │ (一) │由幫工程司或技士以上人員兼任。 │├────────┼────┼────────────────┤│清潔隊隊長 │一 │環境保護所 │├────────┼────┼────────────────┤│船長 │一三 │ │├────────┼────┼────────────────┤│輪機長 │一三 │ │├────────┼────┼────────────────┤│醫師 │一 │薦任,以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辦理。│├────────┼────┼────────────────┤│幫工程司 │七 │ │├────────┼────┼────────────────┤│設計師 │二 │ │├────────┼────┼────────────────┤│管理師 │二 │ │├────────┼────┼────────────────┤│分析師 │二 │ │├────────┼────┼────────────────┤│助理管理師 │一 │ │├────────┼────┼────────────────┤│助理設計師 │一 │ │├────────┼────┼────────────────┤│護士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本局相同列等││ │ │職稱合併計算後所餘之尾數計給) 。│├────────┼────┼────────────────┤│稽查員 │三 │ │├────────┼────┼────────────────┤│工務員 │八 │ │├────────┼────┼────────────────┤│勞工安全管理師 │一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一 │ ││師 │ │ │├────────┼────┼────────────────┤│技士 │一二 │ │├────────┼────┼────────────────┤│課員 │二○ │ │├────────┼────┼────────────────┤│材料管理員 │二 │ │├────────┼────┼────────────────┤│巡察員 │二 │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員。 │├────────┼────┼────────────────┤│大副 │二○ │一 員級人員。 ││ │ │二 內八人俟留用船長出缺後改置。│├─┬──────┼────┼────────────────┤│ │業務類 │七 │辦事員。 ││佐├──────┼────┼────────────────┤│ │技術類 │五七 │監工員四人、技佐三人、船副三○人││級│ │ │ (內二八人俟留用船長、留用自航式││ │ │ │大副各一人,留用正駕駛七人,留用││跨│ │ │副挖泥長、留用事務員、留用挖泥員││ │ │ │各一人,留用水手長三人,留用機工││員│ │ │長、留用電工長、留用鉗工長、留用││ │ │ │舵工長、留用泥工長、留用副水手長││級│ │ │各一人及留用各類船工 (匠) 七人等││ │ │ │出缺後改置) 、管輪二○人 (內一九││ │ │ │人俟留用輪機長九人、留用自航式挖││ │ │ │泥長一人、留用自航式大管輪一人,││ │ │ │留用正司機七人、留用挖泥長一人等││ │ │ │出缺後改置。) │├─┼──────┼────┼────────────────┤│佐│業務類 │六 │書記 ││ ├──────┼────┼────────────────┤│級│技術類 │一二 │正駕駛六人、正司機六人。 │├─┼──────┼────┼────────────────┤│士│技術類 │五 │挖泥長一人、副挖泥長一人、各類領││級│ │ │班三人 。 ││跨│ │ │ ││佐│ │ │ ││級│ │ │ │├─┼──────┼────┼────────────────┤│士│業務類 │五八 │ ││級├──────┼────┼────────────────┤│ │技術類 │一九一 │內一二一人為各類船工 (匠) │├─┼──────┼────┼────────────────┤│人│主任 │一 │ ││ ├──────┼────┼────────────────┤│ │課長 │二 │ ││事├──────┼────┼────────────────┤│ │課員 │七 │ ││ ├──────┼────┼────────────────┤│室│助理員 │一 │ │├─┼──────┼────┼────────────────┤│會│會計主任 │一 │ ││ ├──────┼────┼────────────────┤│ │課長 │三 │ ││計├──────┼────┼────────────────┤│ │帳務檢查員 │一 │ ││ ├──────┼────┼────────────────┤│ │課員 │九 │ ││室├──────┼────┼────────────────┤│ │辦事員 │一 │ ││ ├──────┼────┼────────────────┤│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政│主任 │一 │ ││ ├──────┼────┼────────────────┤│ │課長 │二 │ ││ ├──────┼────┼────────────────┤│風│課員 │四 │ ││ ├──────┼────┼────────────────┤│ │助理員 │一 │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係由本職稱與人││ │ │ │事室助理員合併計給) 。 ││室├──────┼────┼────────────────┤│ │書記 │一 │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合 計│五三九 │ ││ │ (一六)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一般人員、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等表之二」及比照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船員員額依「動力、非動力工作船船員最低安全配額表」訂定之。 三、現職船長、輪機長各九人,自航式挖泥長、自航式大副、自航式大管輪各一人、正駕駛、正司機各七人、水手長三人,挖泥長、副挖泥長、事務員、挖泥員、機工長、電工長、鉗工長、舵工長、泥工長、副水手長各一人,各類船工 (匠) 七人,仍以原職稱原資位留用,出缺後分別改置為大副、船副、管輪。 四、會計室、政風室現職雇員各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五、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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