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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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因業務需要,得設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交 通 部 公 路 局 暫 行 編 制 表│├───────┬───┬──────────────────┤│職 稱│員 額│備 考│├───────┼───┼──────────────────┤│局長 │一 │ │├───────┼───┼──────────────────┤│副局長 │三 │ │├───────┼───┼──────────────────┤│總工程司 │一 │ │├───────┼───┼──────────────────┤│主任秘書 │一 │ │├───────┼───┼──────────────────┤│副總工程司 │四 │ │├───────┼───┼──────────────────┤│處長 │一 │除監理處處長為專任外,餘規劃處、新工││ │ (五) │處、養路處、用地處、機料處處長均由副││ │ │總工程司、正工程司兼任。 │├───────┼───┼──────────────────┤│主任 │一 │行政室主任專任、資訊訊室主任由正工程││ │ (一) │司兼任。 │├───────┼───┼──────────────────┤│副處長 │ │規劃處、新工處、養工處各置二人,由正││ │ │工程司兼任,用地處置一人由正工程司、││ │ │專門委員或視察、專員兼任,理監理處置││ │ │二人均為專任。 │├───────┼───┼──────────────────┤│副主任 │一 │ │├───────┼───┼──────────────────┤│專門委員 │五 │ │├───────┼───┼──────────────────┤│正工程司 │五○ │ │├───────┼───┼──────────────────┤│課長 │一一 │規劃處之規劃、工程計畫、測勘、資料四││ │(一八)│課,新工處之設計、工事、施工三課,養││ │ │路處之養護、道路工程、交通工程三課,││ │ │機料處之機料課課長均由正工程局、副工││ │ │程司兼任,規劃處配合課、養路處管理課││ │ │、用地處路權課、地籍管理課、行政室法││ │ │制課資訊室規劃設計、資料管制課等由正││ │ │工程司、副工程司、專門委員、專員兼任││ │ │ (現主任課員兼課暫予留用,俟出缺後由││ │ │上列人員兼任。) │├───────┼───┼──────────────────┤│電臺臺長 │一 │ │├───────┼───┼──────────────────┤│秘書 │二 │ │├───────┼───┼──────────────────┤│視察 │一三 │ │├───────┼───┼──────────────────┤│專員 │一二 │ │├───────┼───┼──────────────────┤│副工程司 │三五 │ │├───────┼───┼──────────────────┤│幫工程司 │三五 │ │├───────┼───┼──────────────────┤│主任課員 │二○ │ │├───────┼───┼──────────────────┤│課員 │四三 │ │├───────┼───┼──────────────────┤│材料管理員 │一 │ │├───────┼───┼──────────────────┤│工務員 │四五 │ │├─┬─────┼───┼──────────────────┤│員│業務類 │一九 │ ││級├─────┼───┼──────────────────┤│ │技術類 │一八 │ │├─┼─────┼───┼──────────────────┤│佐│業務類 │二八 │ ││級│ │ │ │├─┼─────┼───┼──────────────────┤│士│業務類 │四八 │ ││級├─────┼───┼──────────────────┤│ │技術類 │二八 │ │├─┴─────┼───┼──────────────────┤│小 計│四二九│ ││ │(三一)│ │├─┬─────┼───┼──────────────────┤│人│主任 │一 │ ││ ├─────┼───┼──────────────────┤│ │課長 │三 │ ││ ├─────┼───┼──────────────────┤│ │專員 │一 │ ││ ├─────┼───┼──────────────────┤│ │主任課員 │三 │ ││事├─────┼───┼──────────────────┤│ │課員 │七 │ ││ ├─────┼───┼──────────────────┤│ │助理員 │三 │內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其中一人係由││ │ │ │本職稱尾數一人,合併計給) 。 ││ ├─────┼───┼──────────────────┤│ │書記 │一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 ├─────┼───┼──────────────────┤│室│小 計│ 一九 │ │├─┼─────┼───┼──────────────────┤│ │會計處長 │一 │ ││ ├─────┼───┼──────────────────┤│ │副處長 │一 │ ││ ├─────┼───┼──────────────────┤│會│課長 │四 │ ││ ├─────┼───┼──────────────────┤│ │專 員│三 │ ││計├─────┼───┼──────────────────┤│ │帳務檢查員│五 │ ││ ├─────┼───┼──────────────────┤│處│主任課員 │八 │ ││ ├─────┼───┼──────────────────┤│ │課員 │一五 │ ││ ├─────┼───┼──────────────────┤│ │辦事員 │五 │ ││ ├─────┼───┼──────────────────┤│ │書記 │五 │內二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小計 │四七 │ │├─┼─────┼───┼──────────────────┤│ │主任 │一 │ ││ ├─────┼───┼──────────────────┤│ │課長 │三 │ ││政├─────┼───┼──────────────────┤│ │主任課員 │二 │ ││風├─────┼───┼──────────────────┤│ │課員 │三 │ ││室├─────┼───┼──────────────────┤│ │書記 │二 │ ││ ├─────┼───┼──────────────────┤│ │小計 │一一 │ │├─┴─────┼───┼──────────────────┤│合 計│五○六│ ││ │(三一)│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之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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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4 條,該條規定了根據業務需要設立各委員會,並且明確列出了各個職稱及員額。針對會計、人事及政風單位各職稱的職等,則應適用相關的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這部分具體細節可以參考「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的規定。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相關資料,這份暫行編制表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 俟名詞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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