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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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及所屬各機構人員之任用,除醫護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規定辦理外,適用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但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之任用,除已取得交通事業人員資位或具有公務人員任用法所規定之資格,並合於會計、人事、政風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准予任用外,並依現行有關任用程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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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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