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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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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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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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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關列冊交由機場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機場公司者,得由交通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立法理由原機關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隨同移撥機場公司後,其申請復職、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及辦理退離等相關規定。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法令名詞
  • 復職名詞
  • 資遣名詞
(0980612 制定)

原機關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隨同移撥機場公司後,其申請復職、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及辦理退離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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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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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5 條規定:「原機關現職人員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