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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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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2. 2.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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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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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980612 制定)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基準,發給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   前項人員依法再參加公保,請領養老給付時,承保機構應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不受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八條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標的之限制。但請領之養老給付較原請領之補償金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

立法理由一、明定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改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規定後,所損失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規定。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僅支付第十一條優惠退離所需發給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故本條發給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既為機場公司支應,為期明確,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原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如再參加公保並請領養老給付時,應由承保機構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   三、本條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條例第十三條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內容定之。

(0980612 制定)

一、明定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改依機場公司人事規章規定後,所損失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規定。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僅支付第十一條優惠退離所需發給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故本條發給之公保年資損失補償金既為機場公司支應,為期明確,爰於第二項規定有關原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如再參加公保並請領養老給付時,應由承保機構代扣原請領之補償金,並繳還機場公司。   三、本條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中華電信股份有公司條例第十三條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二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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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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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4 條規定:「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保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