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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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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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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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支應。
立法理由配合改制辦理優惠退離時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之財源。
- 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條文
- 資遣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1 條條文
(0980612 制定)
配合改制辦理優惠退離時依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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