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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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機場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準備金予以支應。
- 2.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轉調該公司者,其退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提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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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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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612 制定)
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由機場公司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提撥準備金予以支應。 原機關工友(含技工及駕駛)於機場公司成立之日隨同轉調該公司者,其退休準備金未提足額部分,應於該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提足。
立法理由一、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為保障機場公司成立後員工權益,爰依前述規定明定機場公司職工退休準備金應予足額提撥。 二、另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原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舊制任職年資之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應以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故本條第一項所定「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應包括公務人員舊制任職年資所需退休金在內。 三、本條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二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內容定之。
- 退休金名詞
一、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各事業單位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不足支應其勞工退休金時,應由各事業單位補足之。」為保障機場公司成立後員工權益,爰依前述規定明定機場公司職工退休準備金應予足額提撥。 二、另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其原有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前舊制任職年資之退休金,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公營事業機構應以公營事業機構為支給機關,故本條第一項所定「機場公司員工所需退休給與費用」,應包括公務人員舊制任職年資所需退休金在內。 三、本條參考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二條、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第十一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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