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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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調規定之限制。
- 2.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或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學校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有關職務為限。
- 3.第一項人員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且尚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者,得不受該條例有關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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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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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原機構屬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之現職公務人員,經協助安置轉調至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時,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關轉調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日後之轉調,於限制轉調期間內,仍應以原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學校、原請辦考試機關或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學校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有關職務為限。 第一項人員屬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且尚於限制轉調期間內者,得不受該條例有關轉調機關規定之限制。但須於原轉任機關、原經協助安置轉調機關及所屬機關合計任職滿三年後,始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
立法理由一、為兼顧依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及原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之任用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其安置轉調之規定。 二、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二條內容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法規
(1001025 制定)
一、為兼顧依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及原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人員之任用權益,爰於本條明定其安置轉調之規定。 二、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二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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