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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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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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參加退撫新制施行前所需退休及撫卹給與費用,由港務公司每年依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立法理由一、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加入退撫新制前之退休金、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依據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 二、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內容定之。
- 退休金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繼續任用人員與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加入退撫新制前之退休金、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依據精算之退休金成本額,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 二、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三條第四項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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