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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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港務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港務公司者,得由交通及建設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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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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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原機構現職人員於港務公司成立之日隨同業務轉調該公司,其因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由原機構列冊交由港務公司繼續執行。留職停薪人員依法令提前申請復職者,應准其復職。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不願隨同轉調港務公司者,得由交通及建設部協助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或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
立法理由一、原機構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隨同移撥港務公司後,其申請復職、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及辦理退離等相關規定。 二、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五條內容定之。
- 休職名詞
- 停職名詞
- 免職名詞
- 法令名詞
- 復職名詞
- 資遣名詞
(1001025 制定)
一、原機構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隨同移撥港務公司後,其申請復職、安置轉調其他機關(構)及辦理退離等相關規定。 二、參考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第十五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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