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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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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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或公務人員撫卹法之規定。 前項人員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之發放及退休照護等事項,應由港務公司承接;其所需費用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其餘退休、照護經費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立法理由一、本條例施行前於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其所需三節慰問金、遺族慰問金及六十八年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春節特別濟助金等費用,仍應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二、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舊制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退休金成本額及職工退休基金未提足額部分,應由原機構負擔,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前當年度一次認列及提足。上開一次認列及提足部分之精算,因涉估計變動,每年皆需由精算師精算,其不足部分,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 公務人員退休法法規
- 公務人員撫卹法法規
- 退休金名詞
- 第十七條條文
-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7 條條文
(1001025 制定)
一、本條例施行前於原機構已辦理退休或撫卹人員,仍適用原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其所需三節慰問金、遺族慰問金及六十八年以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春節特別濟助金等費用,仍應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支應。 二、原機構已辦理退休及撫卹人員,舊制之退休金及撫卹金,為確定給付退休金負債,退休金成本額及職工退休基金未提足額部分,應由原機構負擔,並應於本條例施行前當年度一次認列及提足。上開一次認列及提足部分之精算,因涉估計變動,每年皆需由精算師精算,其不足部分,由港務公司編列預算予以提繳及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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