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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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港務公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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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01025 制定)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願退休、資遣或離職人員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與公保年資損失補償,及未具公務人員身分者,所需加發之慰助金等相關費用,由港務公司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立法理由明訂自願退離人員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公保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之財源。
- 第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條文
- 資遣名詞
- 損失補償名詞
- 國營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2 條條文
(1001025 制定)
明訂自願退離人員所需加發之慰助金及公保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之財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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