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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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為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特設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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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1 條,交通部特設航港局負責辦理航政及港政業務。根據航港法,航港局的職掌包括航政、港政及其他相關業務的執行,例如航線證書的核發及管理、貨船停泊地點的指定等。在具體執行業務時,航港局需要依據相關法規,例如航業法及漁港法等,對各類航行船舶、港口設施等進行管理和監督。 參考資料:交通部航港局網站,最新修訂的航港法及漁港法。 舉例:根據航港法第 63 條所明定的規定,交通部航港局有權依法限制設籍漁船以外船舶進入港停泊,並且需要根據漁港區域實際使用狀況進行管制。例如,根據航港局的規劃,特定港口可能只允許部分船舶停靠,以確保港口的運輸和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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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