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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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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船舶驗船機構、船員與駕駛訓練機構、商港港埠業監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國際海運合作、聯營機構、航運秩序管理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船舶檢丈、登記與航行安全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船員與駕駛訓練、發證、考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海事、引水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商港與商港自由貿易港區監理業務及公有公共基礎設施之建設管理。 八、航路標識之規劃、建造、維護、監督、管理及航行安全之促進。 九、海運國際條約、公約、協定、規範與標準之蒐集、編譯及執行。 十、其他航港相關事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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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規的具體解釋和相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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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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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規定:「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運航業、船舶、船員、海事、商港之法規、政策及發展計畫研擬。 二、航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