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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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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十、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五條所述,即為關於官等職等及員額之訂定。根據該條規定,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必須另以編制表列明其相關規定,並且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這代表了對於官等職等及員額的訂定有明確的規範,並且需要另行編製表格明確列明相關規定。應按照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來進行相關的訂定和安排。 參考資料可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來進行相關的詮釋和理解。並且可以舉例該規程中特定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的訂定和安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該條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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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