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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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2.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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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十、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五條所述,即為關於官等職等及員額之訂定。根據該條規定,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必須另以編制表列明其相關規定,並且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這代表了對於官等職等及員額的訂定有明確的規範,並且需要另行編製表格明確列明相關規定。應按照職務列等表之規定來進行相關的訂定和安排。 參考資料可依據《交通部航港局暫行組織規程》來進行相關的詮釋和理解。並且可以舉例該規程中特定職稱的官等職等及員額的訂定和安排,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應用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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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