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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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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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外,其進用及管理悉依臺鐵公司人事規章及契約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前項臺鐵公司人事規章有關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由董事會通過後報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明定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之法規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人事規章涉及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報核程序。 三、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一條及機場公司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 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3 條條文
-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15 條條文
(1110527 制定)
一、第一項明定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進用及管理之法規依據。 二、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人事規章涉及薪給、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之報核程序。 三、參考港務公司條例第十一條及機場公司條例第十條內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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