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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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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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110527 制定)
臺鐵公司為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或國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都市計畫變更,應劃設合理之土地使用分區類別、訂定合適之土地開發強度及容許使用項目;另適度減輕臺鐵公司之開發義務負擔。
立法理由一、為臺鐵公司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為利其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以加速土地、不動產開發作業,爰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二、考量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所涉開發強度、開發義務負擔(例如回饋捐地比例)等問題,影響臺鐵公司土地、不動產開發時程及財務效益,爰於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所有土地、不動產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指導原則,以為務實執行依據。後續交通部得視實際需求,協請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國營鐵路機構經管土地檢討變更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
- 都市計畫變更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二十七條條文
- 非名詞
- 區域計畫法法規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都市計畫法 第 27 條條文
一、為臺鐵公司辦理鐵路客貨運輸及附屬事業,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為利其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以加速土地、不動產開發作業,爰於第一項明定臺鐵公司得報請交通部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與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協助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二、考量都市計畫變更作業所涉開發強度、開發義務負擔(例如回饋捐地比例)等問題,影響臺鐵公司土地、不動產開發時程及財務效益,爰於第二項明定臺鐵公司所有土地、不動產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作業之指導原則,以為務實執行依據。後續交通部得視實際需求,協請內政部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國營鐵路機構經管土地檢討變更之審議規範或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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