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6

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職掌如下: 一、飛航動態、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事項。 二、飛航公告之傳遞事項。 三、航空公司之機航運務及業務電報之傳遞事項。 四、國內外軍民航空通訊業務之聯繫協調事項。 五、通訊時效之稽及電報傳遞收費事項。 六、飛航動態之核對及飛航服務收費事項。 七、所屬作業單位及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臺辦事細則(61.07.03訂定)第 6 條規定:「臺北航空通信中心職掌如下: 一、飛航動態、航管及航空氣象資料之傳遞事項。 二、飛航公告之傳遞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