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任祕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導、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
主任祕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核閱。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之核議。 四、秘書室業務之規劃、執行、領導、監導、考核等事項。 五、秘書室業務依權責規定之核議或核准。 六、秘書室業務文稿之審核及授權文稿之代判。 七、秘書室人員之任免、考核、獎懲等之擬議及其工作之分配。 八、各項會議之出席或主持。 九、長官授權事項之處理。 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