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室設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件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