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 第 7 條(修增撤除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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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修復、增設或撤除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時,應事先通知當地軍隊、憲兵、警察或縣市政府,但遇有特殊情形,得先行施工,補辦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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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第 7 條,根據上述資料,該條規定了在修復、增設或撤除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時應事先通知當地軍隊、憲兵、警察或縣市政府的規定。特殊情形下可以先行施工,但必須補辦通知。例如,在案例中提到的架設電線的過程,即需依法規進行通知程序,並在特殊情形下得先行施工後補辦通知,以符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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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