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時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實施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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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通、電業機關,對所屬人員辦理交通、電業設備及器材之防護事宜,應訂定詳密獎懲辦法,嚴格覈實獎勵,以資激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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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