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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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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再送材料廠,以新品名、新規範入帳備用。 二、如其他機關可以利用者,應作價讓售,或交換他種需要器材,或捐贈各級學校作教學之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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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材料廠庫對於呆廢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如須經過整修方可利用者,應交由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