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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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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 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送回材料廠入帳備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機關廢器材處理辦法第13條,對於廢損器材的處理程序如下: 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這表示如果廢損器材還可以當作原料使用,則應盡可能利用,不浪費資源。 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送回材料廠入帳備用。這條規定表示如果廢損器材經過整修後還可以使用,可以送到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進行整修後,再送回材料廠作為備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如果無法利用或修復後仍無法應用,則可以進行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相關的法規文件、交通部公告或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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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 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 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