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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條例所稱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功、二大過之標準,依下列規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功: (一)對本事業之業務或技術上有特殊貢獻,經採行而獲得重大成效者。 (二)對主辦業務,提出重大革新具體方案,經採行確具成效者。 (三)遇有特殊危急事變,冒險搶救,保全本事業或公眾重大利益,有具體事蹟者。 (四)適時消弭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之發生,或已發生而處置得宜,能予有效控制,免遭嚴重損害者。 (五)遇案情重大事件,不為利誘,不為勢劫,而秉持立場,為政府或本事業增進榮譽,有具體事實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次記二大過: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執行職務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或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五)遇有特殊危急事變,畏難規避或救護失時,致本事業或公眾蒙受重大損害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對本事業之重大危害,疏於察覺防範,或因循瞻護、或隱匿不報或臨時措置失當,因而貽誤事機,致本事業遭受重大損害者。 (八)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十)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2. 依本條例規定一次記二大功或二大過之專案考成,應引據本條例條文,詳述具體事實,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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