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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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12條,事業總機關(構)首長的考成,必須經交通部核定後,再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這表示事業總機關(構)首長的考成必須經過交通部和銓敘部的認可和審定。 參考資料: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範例:如果一名交通事業人員擔任事業總機關(構)首長,他的考成必須先經過交通部的核定,然後才能送交銓敘部銓敘審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10607 制定)
事業總機關(構)首長之考成,由交通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立法理由明定事業總機關(構)首長考成之核定權責。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0910607 制定)
明定事業總機關(構)首長考成之核定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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