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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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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
  2. 2.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13條的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填具人數統計表,丁等或不滿六十分的人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則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這些清冊、統計表和事實表由交通部定義。根據裁判書中的相關內容,原告在一定時期內的工作表現和違規紀錄已經被記錄下來,並給予了相應的處分,例如記過、申誡等,這些都是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的一部分。所以,根據該法規和裁判書,交通部有權訂定相應的清冊和事實表,并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

立法沿革 1

(0910607 制定)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   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之編造事宜。   二、第二項規定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07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之編造事宜。   二、第二項規定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授權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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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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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3 條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