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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
  2. 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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