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3 條
- 1.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應填具人數統計表,其中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者,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
- 2.前項考成清冊,考成人數統計表及記大功(過)事實表,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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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13條的規定,年終考成及另予考成應按資位編造清冊,並填具人數統計表,丁等或不滿六十分的人應檢附其考成表;專案考成則應填具專案考成清冊及記大功(過)事實表。這些清冊、統計表和事實表由交通部定義。根據裁判書中的相關內容,原告在一定時期內的工作表現和違規紀錄已經被記錄下來,並給予了相應的處分,例如記過、申誡等,這些都是交通事業人員考成的一部分。所以,根據該法規和裁判書,交通部有權訂定相應的清冊和事實表,并根據考核情況給予相應的處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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