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4 條
年終辦理之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成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自權責機關(構)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成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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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14條規定,年終辦理之考成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成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自權責機關(構)核定之日起執行。這表示考成結果在核定後立即生效,對於免職人員更應當在確定之日起立即執行,並且在確定前應先行停職。這樣的條款旨在確保辦理考成的結果能夠及時生效,並且保障免職人員及時停職。 沒有最新資料,無法提供與參考資料相關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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