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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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07 制定)
交通事業人員之考成,由各事業機關(構)考成委員會初核,並經機關(構)首長覆核後,報請交通部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構)核定。其任用案應送銓敘部者,並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成或主管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構)核准不設置考成委員會者,除考成免職應送上級機關(構)考成委員會考核外,得由該機關(構)主管逕行考核。 考成委員會對於考成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對於考成擬予免職人員,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處分前並應給予受處分人員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考成之權責及辦理之程序。 二、第二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於擬予免職人員應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審定名詞
- 非名詞
- 免職名詞
(0910607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考成之權責及辦理之程序。 二、第二項參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對於擬予免職人員應給予陳述及申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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