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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6 條

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之機關(構)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構)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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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16條,考成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受考人。如果受考人被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是在專案考成中一次記二大過而免職,必須在通知中附上記處分理由,以及提起救濟的方法、期間、受理機關等相關規定。這些規定讓受考人了解考成結果和相關處分的理由,並且提供了救濟的途徑和期限。 參考資料: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規則第16條規定,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2條制定,內容包括了對受考人的通知內容和相關處分的附加要求。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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