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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考成結果,由辦理考成之機關(構)以書面通知受考人。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及專案考成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者,應附記處分理由及不服考成決定者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受理機關(構)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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