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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7 條

  1. 1.考成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除本機關(構)人事主管為當然委員及第二項所規定之票選人員外,餘由機關(構)首長就本機關(構)人員中派兼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2. 2.前項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由本機關(構)人員票選產生之。
  3. 3.考成委員會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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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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