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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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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2. 2.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

立法沿革 1

(0910607 制定)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明定考成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07 制定)

明定考成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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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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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8 條規定:「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