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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2.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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