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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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 2.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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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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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10607 制定)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立法理由明定考成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10607 制定)
明定考成委員會會議之出席人數及決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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