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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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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民間機構就政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第四條規定使用時,主管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停止付補貼利息,並要求民間機構償還自違反貸款用途規定之日起已核付之補貼利息及支付違約金。
  2. 2.前項已補貼利息之償還與違約金數額,應於契約中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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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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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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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 8 條規定:「民間機構就政府補貼利息之貸款,未依第四條規定使用時,主管機關應就違反規定之貸款部分停止核付補貼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