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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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信託、委託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 二、開發經營期限。 三、保證金之繳付及退還時期、方式。 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 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 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七、權利之轉讓。 八、稅費之負擔。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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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9條,根據該條款所述,主管機關與民間參與者或政府機關進行土地開發經營合作時,應在契約書中明確載明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開發經營期限、保證金的繳付和退還方式、開發經營成果的提報事項、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權利的轉讓、稅費的負擔等事項。這些都是合作關係中應該明確約定的重要事項,以保障各方的權益。經濟部所公布的「工商綜合區設置方針及申請作業要點」也包含了對於土地開發經營合作的相關規定,藉此可以了解到該條款的適用情況。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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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