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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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通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受安置: 一、已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參與聯合開發,並分配建築物單元者。 二、已依法核准重建者。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方式接受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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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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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十一條條文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 11 條條文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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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