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屬私有土地者,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設之需要,依法報請徵收,並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或依前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相關資訊。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屬私有土地者,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建設之需要,依法報請徵收,並得於徵收計畫書載明辦理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合作經營或依前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與民間機構開發、興建、營運。
立法理由為便利取得交通建設所需私有土地,爰特規定交通用地為私有土地者,得由政府視交通建設之需要,依法報請徵收,並得於徵收計畫書內載明於政府取得土地後,提供民間機構辦理開發、興建、營運。
為便利取得交通建設所需私有土地,爰特規定交通用地為私有土地者,得由政府視交通建設之需要,依法報請徵收,並得於徵收計畫書內載明於政府取得土地後,提供民間機構辦理開發、興建、營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