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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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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取得之第二條第三款土地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交通建設之特性,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方式之使用、收益。 二、讓售與本交通建設計畫用地設定地上權或被徵收而未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折算領回土地或建築物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安置本交通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 四、讓售與本條例所獎勵之其他交通建設計畫機關安置拆遷戶。 五、標售。
  2. 2.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拆遷戶,係指辦理本條例獎勵之交通建設計畫用地取得,其合法建築物經完全拆除者。
  3. 3.主管機關於辦理第一項各款作業時,得視各交通建設事業需要訂定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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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7 條規定:「主管機關取得之第二條第三款土地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時,得視各交通建設之特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