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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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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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退休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四、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立法理由退休人員喪失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各種情形。
- 退休金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0920114 制定)
退休人員喪失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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