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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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 2.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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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17條的釋義是,該條規定了郵電事業人員死亡或因傷病致死的情況下,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如果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致死,則給予遺族一次撫卹金。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的相關內容,並且舉出相關範例以證明其適用性。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 一、因公死亡。 二、任職十年以上因傷病以致死亡。 郵電事業人員任職一年以上未滿十年因傷病以致死亡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郵電事業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之條件。 二、第二項規定郵電事業人員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之條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郵電事業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及月撫卹金之條件。 二、第二項規定郵電事業人員僅給與遺族一次撫卹金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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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