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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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
- 2.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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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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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本條例所稱郵電事業人員,係指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之郵電事業從業人員。 本條例所稱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醫療法規定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區域醫院、醫學中心。
立法理由本條例之名詞解釋,第一項即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 主管機關名詞
- 醫療法法規
(0920114 制定)
本條例之名詞解釋,第一項即為本條例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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