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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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資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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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3條,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的發給,都是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的資位待遇的百分之七十八為計算基準。根據第1條的規定,這是法條所明確規範的。例如,某位郵電事業人員在退休時的待遇為每月30,000元,則其退休金將按照30,000元的七十八%作為基準計算。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依本條例發給之退休金、撫卹金及撫慰金,均以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在職同薪級人員之資位待遇百分之七十八之金額為計算基準。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 退休金名詞
(0920114 制定)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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