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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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第25條,在遺族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者在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的情形下,將停止其撫卹金或撫慰金的領受權,直到該原因消滅時恢復。根據參考資料中的法條,這和《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的條文有關,對於戒嚴時期結束後曾犯罪行的情形有相關規定。例如,在對於有遺族因戒嚴時期受損權利需回復時,根據相關法規需依法申請並審核後才能恢復相關權利。
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權,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立法理由遺族於一定情形下,停止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權,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 褫奪公權名詞
- 通緝名詞
(0920114 制定)
遺族於一定情形下,停止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權,至其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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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