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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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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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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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遺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 一、領受人死亡。 二、領受人任公職。 三、配偶或寡媳再婚。 四、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子女、孫子女,已成年且能謀生或不在學。 五、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已成年或能自謀生活。 六、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已無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之情形。
立法理由遺族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各種情形。
- 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0920114 制定)
遺族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各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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