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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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
- 2.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 3.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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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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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填具撫卹金或撫慰金申請書,並附具死亡有關之證件及撫卹金或撫慰金受領印鑑,有繳驗其他證件之必要者,應附繳有關證明文件,由服務機構報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核准。 撫卹金或撫慰金領受人有數人時,得由各該領受人共同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 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備之書件及核准之程序。 二、第二項就撫卹金、撫慰金領受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委託領受人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予以規定。 三、第三項就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授權交通部定之。
- 核名詞
- 代表人名詞
(0920114 制定)
一、第一項規定請領撫卹金或撫慰金應備之書件及核准之程序。 二、第二項就撫卹金、撫慰金領受人在一定條件下,得委託領受人中一人或二人為代表人,出據具領,予以規定。 三、第三項就前二項申請書、委託書之格式,授權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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