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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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三、不在學者,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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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他有領受權之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證書,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謄本。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三、不在學者,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
立法理由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檢具一定證明書件,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 註銷名詞
- 戶籍謄本名詞
(0920114 制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之遺族,有終止領受權之情形時,應由本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檢具一定證明書件,報請給與機構註銷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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