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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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情形者,應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情事時,由撫卹金或撫慰金給與機構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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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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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20114 制定)
遺族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之情形者,應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情事時,由撫卹金或撫慰金給與機構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立法理由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情形之遺族,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等情事,應予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 追繳名詞
(0920114 制定)
有喪失、停止、終止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領受權情形之遺族,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致有冒領或溢領月撫卹金或月撫慰金等情事,應予追繳,涉及刑事責任者,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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